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时间:2020-06-04 08:53:44 浏览:525
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来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的规定,现就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
二、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
四、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具体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另行规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2月13日
上一条: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63号)
下一条: 总局关于打击食品生产销售违法犯罪的公告(2018年第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