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2020版征求意见稿与2010版标准比对解读

时间:2020-10-12 14:39:11     浏览:14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2020版征求意见稿与2010版标准比对解读

核心提示:2020年8月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GB 11674-XXXX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的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为此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有效2010版本的主要变化进行梳理分析。

 

亮    点    一

 

一、修改了适用范围的表述

 

征求意见稿修改了适用范围,将现行标准的适用范围:“脱盐乳清粉、非脱盐乳清粉、浓缩乳清蛋白粉、分离乳清蛋白粉”修改为“乳清粉、酸乳清粉、乳清蛋白粉”。本次修订将乳清粉按照乳清来源分为乳清粉和酸乳清粉,同时将浓缩乳清蛋白粉和分离乳清蛋白粉统一归类为乳清蛋白粉。

 

本次修改基于CXS 289-1995(2018年修订)对乳清制品的分类,分为乳清粉和酸乳清粉。一般乳清粉可根据脱盐程度的不同应用于不同领域,其中灰分≤3.0%的乳清粉被广泛应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领域。由于征求意见稿中新增规定只指出婴幼儿配方食品用乳清粉灰分小于等于3.0g/100g,而没有提到酸乳清粉可以用在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中,因此,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在采购产品时要明确乳清粉的原料来源,不能使用酸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的指标并无新变化。同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明确规定生产0-6个月龄的婴儿配方乳粉,应使用灰分≤1.5%的乳清粉,或者使用灰分≤5.5%的乳清蛋白粉,所以本次修订对婴儿配方食品生产所需原料乳清粉的理化指标无影响。总体来说,本次修订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影响不大,只需确定乳清来源即可。

 

亮    点    二

 

二、修改术语和定义

 

针对使用范围的修改,删除了脱盐乳清粉和非脱盐乳清粉的定义,新增酸乳清粉的定义。同时,修改了乳清的定义:将乳清的生产原料修改为生乳或乳制品,拓宽了乳清的来源,既可以以凝乳和酸化后直接得到的乳清为原料,也可以以相应的乳清制品为原料加工生产乳清粉和酸乳清粉。

 

现行标准乳清粉包括了酸乳清粉,根据新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乳清粉和酸乳清粉成为并列的两大类。因此,进口产品通关时要需要确认申报产品的类别,因为二者对蛋白和灰分的要求均不同。

 

亮    点    三

 

三、调整了理化指标

 

删除了脱盐乳清粉和非脱盐乳清粉的理化指标,增加乳清粉和酸乳清粉的理化指标。目前,只能通过检测蛋白质和灰分的数值来区分乳清粉和酸乳清粉,而CXS 289-1995(2018年修订)同时规定了乳清粉的pH(10%溶液)大于5.1,酸乳清的pH(10%溶液)小于等于5.1。各企业可以后期关注标准正式发布时理化指标有无新变化,比如新增pH指标等,不需要复杂的化验即可区分开乳清粉和酸乳清粉。

 

亮    点    四

 

四、将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沙门氏菌的具体限量要求改为引用GB 29921

 

目前,现行版GB 29921中没有针对于乳制品的致病菌要求,根据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GB 29921正在修订,已决定将乳制品也纳入标准。因此,企业应关注同时本标准与GB 29921新修版的发布时间。只有本标准的生效时间晚于新修订GB 29921的生效时间,其致病菌的限量才能生效。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的适用范围、修改术语和定义、调整了理化指标以及将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沙门氏菌的具体限量要求改为引用GB 29921,更加注重相互衔接,有利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