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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保健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6-03 11:24:07     浏览:474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保健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自: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省保健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工作,提升保健食品监管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云南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流程(试行)》等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云南省保健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云南省保健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队伍建设,规范我省保健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管理,强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云南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流程(试行)》等法律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中所指检查员是指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在全省保健食品监管队伍中选拔,经培训、考评合格,依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相关法规,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生产过程等事项进行检查(含飞行检查、专项检查、案件核查)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审核查验中心)受省局委托,负责检查员的遴选、培训、选派及履行检查职责期间的管理,建立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员库。

 

    第二章  推荐、遴选和聘任

 

第四条  检查员应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检查员应由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所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推荐,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廉洁公正;

 

(二)具有保健食品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保健食品行政、技术管理1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具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或相关技术工作经验,熟悉保健食品监管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掌握保健食品专业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观察分析、沟通交流和团队协作能力;

 

(五)具备较强的情况分析、归纳汇总和文字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第六条  各单位推荐的检查员人选,经审核查验中心遴选、培训考试、实践考察,符合要求的,聘任为云南省保健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员。

 

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检查员培训和考核的,直接纳入省级保健食品检查员库管理。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检查员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一)正确处理本职工作和检查任务的关系,服从选派,认真履职,不得无故缺席;

 

(二)对被检查单位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的相关信息,不得检查与执行的检查任务无关的资料;

 

(三)对可能影响检查工作客观性、公正性的情况,应主动向检查派出机构申请回避;

 

(四)实施检查过程中,自觉遵守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规定,不得对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避免或减少对其正常工作秩序的影响;

 

(五)严格按照检查程序、方案和标准执行现场检查任务,如实记录,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出具公正结论,对其承担的检查任务及结果负责,并及时向检查派出机构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六)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如实记录,并将记录抄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报告检查派出机构;

 

(七)按照要求参加检查员培训,主动学习、钻研检查业务;

 

(八)自觉遵守廉政有关规定和要求;

 

(九)个人信息变化时,及时向省局报告更新信息,保证信息准确,沟通联系顺畅。

 

 第八条  检查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被检查单位与检查工作有关的文件、记录及其他资料;

 

(二)独立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进入特殊区域检查时,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参加省局组织或选派的相关培训、交流;

 

(五)享有派出检查机构按财务规定提供的交通、生活和工作条件及相应的劳务补贴;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省局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等工作时,应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现场检查组由2-3名成员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应具备较为丰富的保健食品监督检查工作经验和组织沟通协调能力。受检生产企业所在地州(市)监管部门应委派一名观察员,配合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检查需要,可邀请省局保健食品专家委员会成员对检查中涉及的技术问题提供指导和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审核查验中心负责检查员在开展现场检查期间的监督与管理,并按规定承担检查员和技术专家在执行检查任务期间的交通、食宿费用及相应的劳务补贴。

 

第十三条  审核查验中心应建立检查员管理档案,重点包括检查员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等基础信息及聘任、培训、考核、选派及执纪等情况。及时更新检查员管理档案信息,对档案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四条  检查员接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查验中心、所在单位及被检查单位的共同监督。

 

第十五条  检查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八条禁令》,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行为规范、文明礼貌。

 

第十六条  检查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核查方案及核查标准实施现场检查;客观、公正评价,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时所发现的问题。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信息等负保密责任,除需要提交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证据资料外,不向被检查企业索取任何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检查员要严格执行检查食宿标准,不收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不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的经营性娱乐活动。

 

第十八条  检查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聘,并通报检查员所在单位: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或廉政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因工作失误导致两次(含)检查结论出现严重偏差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不参加检查或培训的;

 

(五)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检查工作的。

 

第十九条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未如实记录和及时报告,造成严重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给监管部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检查员,应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作弊、受贿、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检查员,应予以解聘,五年内不得参加检查员推荐聘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