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食品及保健食品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宁食药监函〔2018〕69号)
关于印发宁夏食品及保健食品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宁食药监函〔2018〕69号)
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承检机构: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及保健食品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4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宁夏食品及保健食品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食品及保健食品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方案
为加大对重点食品品种的抽检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和防控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食品及保健食品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及进度安排
(一)抽检数量:共抽检35批,其中保健食品10批,植物蛋白饮料10批,方便食品15批。
(二)承担单位:保健食品和植物蛋白饮料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承担抽样和检验任务,共20批;方便食品由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承担抽样和检验任务,共计15批。
(二)进度安排。全部抽样及检验工作应于2018年4月28日前完成,并将检验结果汇总表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抽检结果应同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相应的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模块。
二、工作内容
(一)抽检品种。保健食品、植物蛋白饮料和方便食品三类食品(含进口食品)。保健食品包括改善睡眠类、辅助降血糖类、辅助降血脂类、辅助降血压类、减肥类、缓解体力疲劳类、提高免疫力类等七类产品(简称七类保健食品)。植物蛋白饮料包括豆奶(乳)饮料、豆浆、核桃露(乳)、杏仁露、花生露等含植物蛋白成分的饮料。方便食品包括方便面、调味面制品(辣条)等。
(二)检验项目。重点抽检保健食品中的非法添加,植物蛋白饮料中的植物源成分的鉴定、非食用物质,方便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等。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见附件1和附件2。
(三)抽样地区。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此次抽检主要在银川市、吴忠市、石嘴山市的农村、乡镇、城乡结合部等县级及以下地区进行抽样,保健食品和植物蛋白银川市4批,吴忠市、石嘴山市各3批;方便食品在三个市各抽取5批。重点在批发市场、超市、食杂店、零售药店等实体经营环节抽检上述七类保健食品及存在“傍名牌”、山寨、仿冒等情况的植物蛋白饮料和方便食品。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抽检工作,要在开展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积极配合承检机构开展抽样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样品的靶向性,并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帮助。各承检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主动与属地监管部门联系,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规范抽检行为。抽样应履行监督抽检程序,并有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陪同。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在抽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药监科〔2016〕170号)、《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宁夏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规范》等规定执行。对于抽样中发现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依法处置,并填写《食品安全抽样异常情况报送表》(附件3)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
(三)严格工作时限。各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全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要求报送抽检数据。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和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四)依法核查处置。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或问题样品检验报告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启动对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依法严肃处理,并将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填报信息系统中对应模块。抽检结果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将检验结论送达,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并依法从严查处。
(五)其他事项。抽取的保健食品填写“国家保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植物蛋白饮料和方便食品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数据分别报送至信息系统相应的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模块。抽样编号依据中央转移支付国抽任务的编号原则。
联 系 人:徐艳玲 马计东 刘建荣
联系电话:0951-6010325
邮 箱:nxspcjjc@163.com
附件:1.保健食品检验项目表
2.食品检验项目表
3.食品安全抽样异常情况报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