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0〕823号)

时间:2020-10-14 16:39:28     浏览:1179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0〕823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0〕8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我们制定了《2020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有关要求如下:

 

一、把握标准起草要求。标准起草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以保障健康为宗旨,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深入调查研究,确保标准严谨,指标设置科学合理。

 

二、项目牵头单位按照标准管理办法要求,负责组建标准起草协作组,确保各项目承担单位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并充分调动发挥监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科研院校和专业机构等相关单位和领域专家的作用。

 

三、项目承担单位登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并打印202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或购买服务合同,由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20年10月20日前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以下简称秘书处办公室)。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协议书或合同要求,制订工作计划、项目路线图和进度表,确保标准质量和工作进度,对所制定标准文本负全责,确保标准在起草、送审、修改、校对、印刷、解读等各环节准确无误。对于出现差错的,将根据情况予以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项目承担资格。委托项目完成后,应当按规定向秘书处办公室提交经费决算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件:2020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