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10-09 17:31:39     浏览:102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日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稿》相对于2015年11月13日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以下简称2015版)有哪些不同之处?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饮料饮品的定义在2015版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新增原辅料要求,明确了无醇啤酒不属于饮料。

 

修改了感官要求

 

《征求意见稿》删除固体饮料和液体饮料状态要求,不再对饮料的状态作出限定,与近年来饮料产品不断创新的新形势相融合。明确了液体饮料感官检测方法中被测样品的用量;修改了固体饮料感官检测方法的部分文字描述,更加详尽。

 

修改了理化指标结合 

 

《饮料通则》(GB/T10789-2015)对饮料产品的分类以及饮料产品现状,扩大了锌、铜、铁总和指标的适用,将“金属罐装果蔬汁饮料”修改为“金属罐装果蔬汁类及其饮料”。为保障食品安全,扩大了部分指标的适用范围,具体变化如下:氰化物指标将“以杏仁为原料的饮料”修改为“添加了杏仁或杏仁制品的饮料”;脲酶指标将“以大豆为原料的植物蛋白饮料”修改为“添加了大豆或大豆制品的饮料”;新增饮料浓浆的理化指标要求。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

 

为了进一步统一对商业无菌要求的理解,将2015版对应条款修改为“产品达到商业无菌状态的,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并明确致病菌限量适用范围为“未达到商业无菌状态的产品”,更加清晰合理。

 

根据菌落总数与人体健康的关系,结合行业生产现状,固体饮料的菌落总数要求统一修改为“104CFU/g”;并明确菌落总数指标不适用于添加了需氧和兼性厌氧菌种的活菌(未杀菌)型饮料。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平板计数法。对于大肠菌群的检测方法,企业可根据产品情况自行选择。

 

修改了其他要求 

 

将“乳酸菌饮料产品”修改为“添加菌种的产品”,明确添加菌种的饮料要“标示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为保证消费者知情权,明确要求添加乳酸菌的活菌(未杀菌)型产品标签上要“标识乳酸菌含量”。《征求意见稿》新增“冷冻”运输条件的要求。